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骆洪生、贾成芳诉被告袁士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934

袁士进:

本院受理原告骆洪生、贾成芳与被告袁士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合同第五条第1款支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309.77和所欠水费20.14元,总计欠款329.91元;2、因被告未能按合同腹行义务,故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向被告追缴2024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房租,总计18000元;3、判定被告因未能按合同第十条第3款第(5)项、第(7)项履行合同义务,故按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6)项,终止本合同4、因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故按合同第十条第3款向被告追缴违约金,总计人民币:18000元5、被告承担木案的一切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十一十三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