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934号
袁士进:
本院受理原告骆洪生、贾成芳与被告袁士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合同第五条第1款支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309.77元和所欠水费20.14元,总计欠款329.91元;2、因被告未能按合同腹行义务,故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向被告追缴2024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房租,总计18000元;3、判定被告因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第(5)项、第(7)项履行合同义务,故按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第(6)项,终止本合同;4、因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故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向被告追缴违约金,总计人民币:18000元;5、由被告承担木案的一切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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