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汇源五金经营部诉被告蒲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0111民初5064

蒲玉婷: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汇源五金经营部与被告蒲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蒲玉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汇源五金经营部支付货款13107元及利息(利息以1310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汇源五金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汇源五金经营部负担35元,被告蒲玉婷负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