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陶建宏诉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043号

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建宏与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剩余房租和押金、共计1225元;2、判令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我原告陶建宏违约金1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所有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376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