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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吴斌诉被告许海港、臧书兰、黄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181

许海港、臧书兰、黄竹青:

本院受理原告吴斌许海港、臧书兰、黄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5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利息192493元(以10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22年5月1日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利息为15万元;以27.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23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利息为42493元,主张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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