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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裴晨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930

裴晨光: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裴晨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裴晨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874219.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8062.74元,共计892282.2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裴晨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7991元;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裴晨光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15号8幢一单元201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8004元,由被告裴晨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一月六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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