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58号
夏亚胜: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亚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夏亚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夏亚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