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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盛辉诉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孔艳波、高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790

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孔艳波、高鹏:

本院受理原告盛辉与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孔艳波、高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盛辉保证金4850元;二、被告孔艳波对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盛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麟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孔艳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一月六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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