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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刘明、南京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382

刘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与被告刘明、南京力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归还商业性贷款本金603016.06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5973.79元,公积金贷款借款本金460495.75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1051.49元,以上共计1100537.09元,并支付自2024年10月17日起,分别按照《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支付律师费10700元;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有权就被告刘明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台南路10号四季嘉园14幢2单元205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78元,由被告刘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一月六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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