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902号
郑吉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龙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与被告郑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41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25个月=5287.5元、公摊水电费(公共能耗费及设施设备运行费)384*2.08年=798.8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6086.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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