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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郭天津诉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义辽、谢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5151号

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义辽、谢菊萍:

本院受理原告郭天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6日起按LPR标准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十一月四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