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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新欧牌卫浴销售中心诉被告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146号

成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新欧牌卫浴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3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755.6元(以7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为止,暂计2023年11月30日);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