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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洲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飞、王永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558号

龙飞、王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洲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飞、王永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6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南京飞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苏011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中不能清偿原告南京洲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王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4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南京飞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苏011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中不能清偿原告南京洲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948元,由被告龙飞、王永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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