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07号
焦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华与被告焦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焦小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新华借款本金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小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