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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博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699号

张博: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4041.52元及利息损失(以19617.9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9日起;以19587.3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起;以9688.2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以5148.0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均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车架号为LGWFFGA60HH001707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800元;

四、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浩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8元,由被告张博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