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894号
梁保云、梁长祥、赵长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保云、梁长祥、赵长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告后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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