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周耀元诉被告刘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609号

刘惠雅:

本院受理原告周耀元与被告刘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惠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耀元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0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8日起,均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惠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耀元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0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周耀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刘惠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