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敏诉被告檀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246

檀时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被告檀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248000元欠款;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4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八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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