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破50号
2024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1破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淼芝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天达共和(南京)律师事务所与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1月2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国金中心一期36层,邮编:210019;联系人:徐律师,联系电话:1575509773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南京永洺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