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832号
河北雪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王冬生与被告河北雪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雪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冬生劳务费224875元;二、驳回原告王冬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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