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760号
周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陈利祥与被告周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日始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39698.6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始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5日为41964.3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暂合计:281663.01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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