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利祥诉被告周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60号

周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陈利祥与被告周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日始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39698.6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始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5日为41964.3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暂合计:281663.01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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