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钱福华诉被告胡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537

胡敬英

本院受理原告钱福华与被告胡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2、 本案的诉讼费、法律服务费1600元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二十二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