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537号
胡敬英:
本院受理原告钱福华与被告胡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2、 本案的诉讼费、法律服务费1600元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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