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浦口区乔林五金建材诉被告姜俊海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570

姜俊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乔林五金建材与被告姜俊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4476.5元;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 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年二十二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