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虎山诉被告钱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61号

钱国康:

本院受理原告徐虎山与被告钱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102000元。2、请求判定被告承担原告的法律咨询费用10000元。3、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总合计:112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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