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761号
钱国康:
本院受理原告徐虎山与被告钱国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102000元。2、请求判定被告承担原告的法律咨询费用10000元。3、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总合计:112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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