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兴武诉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59号

刘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武与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65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7000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09月0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咨询费 130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