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718号
施江民:
本院对原告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江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施江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213.75元及截至2024年5月17日的利息1700.49元、罚息7589.23元、复利993.32元,合计50496.79元,并以40213.75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元、保全费524.97元,合计1586.97元,由被告施江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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