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16号
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告位使用费145315元,违约金43594.5元,合计188909.5元,并以188909.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31日,为7232.0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本项诉请共计166141.59元;2.判令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以及保全担保费用500元;3.判令被告张建对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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