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116

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广告位使用费145315元,违约金43594.5元,合计188909.5元,并以188909.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31日,为7232.0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本项诉请共计166141.59元2.判令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以及保全担保费用500元;3.判令被告张建对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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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