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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陆威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764号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陆威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陆威工资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