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721号
武杨:
本院受理原告江龙波诉被告武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7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自2024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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