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349号
徐洪刚:
本院对原告阮惠与被告徐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洪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阮惠归还借款本金14399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8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徐洪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