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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向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1056号

倪向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向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向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1717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由被告倪向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