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岑巍、朱金梅、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426号

朱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岑巍、朱金梅、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岑巍、朱金梅清偿原告全部借款本金1594251.14元,利息43340.55元,罚息341.53元,复利807.99元,合计1638741.21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岑巍、朱金梅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73000元及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南京弘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岑巍、朱金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岑巍名下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望江悦府17幢1单元1402室的不动产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担保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对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