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周琦诉被告俞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286

俞彤:

本院受理原告周琦与被告俞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租金63586.30元2、依法判定被告支付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赔偿金,原告实际主张违约赔偿金3000元3、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应由被告支付但由原告方垫付的物业费4702.49元,并判定支付2024年1月至6月27日应支付的物业费1014.32元4、依法判定被告支付应由被告支付但原告方己垫付的电费及违约金757元5、依法判定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6月17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6、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至交还该租赁房屋为止,其租金额依据该合同约定的年租金额按日进行计算并判定被告支付在未交还该房屋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及水电费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