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豆大春诉被告江苏东方五云斋食品有限公司、戚根森、青岛杏林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959

青岛杏林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豆大春诉被告江苏东方五云斋食品有限公司、戚根森、青岛杏林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东方五云斋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戚根森在其认缴的73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杏林集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认缴的765万元出资范围内对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