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保云、梁长祥、赵长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894

梁保云、梁长祥、赵长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保云、梁长祥、赵长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原告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雨山组01幢一层自西向东第二间房屋,并不得阻止有关拆迁部门拆除;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