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5116

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位使用费145315元,违约金43594.5元,合计188909.5元,并以18890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31日,为7232.0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本项诉请共计166141.59元;二、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以及保全担保费用5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十二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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