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平诉被告郑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1民初3551

郑美群:

本院受理原告刘平与被告郑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美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平归还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23元,由被告郑美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月十一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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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