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894号
梁保云、梁长祥、赵长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保云、梁长祥、赵长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原告位于浦口区珠江镇雨山组01幢-层自西向东第二间房屋,并不得阻止有关拆迁部门拆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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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