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夏学刚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


公  

2024)苏0111民初5321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夏学刚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20727日至2024年2月19起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月工资10000*4*2)、经济补偿金40000;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492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自20236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5、请求判令被告原告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0000(月工资10000*11);6、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依法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7、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