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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被告熊大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793

熊大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熊大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熊大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4532.54元、保费607.16元,合计15139.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5139.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2024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被告熊大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月九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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