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洪国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


公  

2024)苏0111民初5319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洪国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薪证明中的拖欠工资11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