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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赵宏波诉被告孙长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458号

孙长虹:

本院受理原告赵宏波诉被告孙长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宏波与被告孙长虹2021年11月10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孙长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宏波支付房屋租金98333元;

三、被告孙长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向原告赵宏波支付违约金34000元;

四、驳回原告赵宏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36元,由被告孙长虹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