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袁峰诉被告陈美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028号

陈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袁峰诉被告陈美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2776.8元,租金21300元及违约金(其中以3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按日5%计算至付清止,以9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按日5%计算至付清止,以9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9日起按5%计算至付清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四年十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7685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