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028号
陈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袁峰诉被告陈美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2776.8元,租金21300元及违约金(其中以3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按日5%计算至付清止,以9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按日5%计算至付清止,以9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9日起按5%计算至付清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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