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334号
黄辉:
本院受理原庄庆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9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93000元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所有 的款项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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