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庄庆红诉被告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334

黄辉:

本院受理原庄庆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9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93000元 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所有 的款项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