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313号
钱广兴:
本院受理原告王希佳与被告钱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偿还66080.12元及利息(以65280.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8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年2日本息合计:75475.13元;二、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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