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冉馨月诉被告徐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251

徐喆:

本院受理原告冉馨月与被告徐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至2024年7月30日)及利息(以636541.81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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