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056号
胡金伟:
本院对原告匡文超与被告胡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胡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匡文超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32900元,合计332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胡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匡文超支付律师费12000元;3、如被告胡金伟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匡文超有权就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建设新村24幢2-106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匡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484元,由原告匡文超负担13元,被告胡金伟负担647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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