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759号
徐凯:
本院对原告南京润创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徐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原告南京润创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被告徐凯于2022年7月25日签订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于2024年3月31日解除;2、被告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润创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返还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1号新城中心2栋2层177室、178室的不动产;3、被告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润创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支付租金27417元及占用费(占用费自2024年4月1日起,按47000元/年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4、被告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润创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支付合同解除损失赔偿金12000元;5、被告徐凯向原告南京润创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支付的保证金3920元不予退还,用于抵扣被告徐凯的上述第三、四项债务;6、驳回原告南京润创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南京润创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333元,被告徐凯负担9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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