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656号
朱留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松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及所产生的利息2500元整;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由此诉讼产生的交通费及误工费500元。】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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