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970号
侯运动: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发电机返还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发电机租金144180元(截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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