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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张书勇、崔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09-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465号

张书勇、崔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张书勇、崔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书勇、崔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449553.0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7008.31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张书勇、崔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7465.5元;

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张书勇、崔静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6号凤悦天晴花园23幢602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58元,由被告张书勇、崔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九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